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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凯发登录下载平台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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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促进我院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各类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受学校主管部门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实验中心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实验中心由一名主任主管协调全院实验室工作,实验员具体负责课程、档案、资产、安全、实验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实验中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实验教育教学改革,完成实验教学管理。

第五条   根据教务处审定的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认真做好实验设备的管理、维护等工作,提高实验设备利用率。

第七条   做好实验室设备使用和借用记录,收集《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运行记录表》,搞好实验室设备资产、实验教学档案工作;做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积极为教师教学、科研提供实验条件,为学生毕业设计和课外科技活动提供支持。教学实验室应定期向学生开放,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科技素养。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调整,实验中心根据教学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审议,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在规划时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在建设时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实验室的校内合作、校际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积极参与校地合作项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场所,必须切实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环境的温度、辐射、病菌、有害气体、噪声、粉尘等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保护标准;搞好实验室清洁卫生,保持良好工作环境,要按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规范实验室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中心密切配合学校保卫处搞好实验室安全管理,按国务院颁发的《消防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实验中心成立安全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实验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实验室管理员及实验任课教师担任成员,对安全常抓不懈,实验室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落实责任,切实保障人身和实验室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实验中心认真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四川轻化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贵重仪器、常规仪器、两用物资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管理

实验中心应根据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各类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人员考核办法,每年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

实验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收集和保存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如实验运行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学生实验情况、实验教师情况、人员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等有关资料。提高管理手段,逐步实现数字化智能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质量管理

学院不定期对实验中心进行评估,由学院主管部门按本规程和实验室评估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按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开放、特色等方面,对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该室有关人员的年终考核评价依据。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

(一)中心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组织能力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中心主任还应具备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统筹安排实验中心各项工作,根据本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各系教学需求,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建设和经费使用计划,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

3.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4.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中心专(兼)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5.加强校际间的交流,不断完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

6.负责实验中心的档案工作;

7.负责本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和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

8.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员

(一)资产管理员由熟悉掌握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有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团队精神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资产管理员还应具备学士及其以上学位。

(二)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资产管理员应熟悉掌握本中心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2.能够按规程操作和维护好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规范的资产管理、实验室管理信息项,并按程序完成有关手续;

3.资产预算申报:掌握所属部门的仪器设备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及使用情况,为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更新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做好部门的资产设备的年度申报工作;

4.资产设备日常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建档及账、卡的日常管理。参与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与调试等工作,做好各项建设和贵重仪器设备的归档和存档工作。每学期进行1次设备账物自查,做到账、卡、物一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抽查。负责及时安排和协调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检验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凡是部门人员退休和调离,必须办理好账卡的转交手续;

5.资产设备报废:负责部门资产设备异动、闲置处理、报废、损坏丢失等申报工作,做好待报废资产的统一收集、保管。经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鉴定,办理完报废手续后方可报废;

6.资产管理员应做好低值易耗品的申购工作,申购办法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九章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7.积极配合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抓好设备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完成有关设备状况和使用情况记录,并做好分析、汇总、统计等工作,按时完成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8.资产管理员同时兼任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同时负责好自己所管辖实验室的档案工作,做好整理和分类,每学期末将自己所管档案移交给专门的档案管理员。

9.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院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课程管理员

(一)课程管理员由熟悉掌握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团队精神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课程管理员还应具备学士及其以上学位。

(二)课程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能够按规程操作和维护好实验课程教务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规范的实验课程、实验教师、实验年级、实验人数、实验场地等信息项;

2.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范》,课程管理员应在开学第一时间告知实验教师所需提交的材料(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教学计划表、教学安排表、联系表、开放实验申请表等),并督促其在第二周结束时交齐。同时通知实验指导教师领取实验课程运行记录表;

3.课程管理员根据各实验指导教师的时间安排和实验室使用情况,进一步按所报要求落实上课时间和计划,如若场地和时段有冲突,应及时告知实验指导教师,做出调整,直至合理安排;

4.实验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实验时间和地点,撤销或变更实验项目的,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向课程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学校教务处要求报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5.实践课程结束后二周内,实验指导教师应向课程管理员提交该课程的实验成绩单、成绩登记册、运行记录表、学生作品。课程管理员应根据要求分类进行归档、存放,以备查阅。如若存放无序混乱,应追究课程管理员的责任;

6.课程管理员应根据实验室的使用情况在排课结束后及时发布开放实验室的相关信息,根据申报情况做好开放实验的登记和发布工作,开放课程结束后收回开放实验运行记录表,并在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应将本学期内实验室开放情况及效果总结报学院实验中心;

7.课程管理员同时兼任档案管理员和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对每个实验室学期末所移交的档案做好接收、整理、分类、编目、排架、保管、利用等业务工作;

8.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院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员

(一)安全管理员由熟悉学校及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有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团队精神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员还应具备学士及其以上学位。

(二)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中心指定专人(安全管理员)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安全检查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措施的实施等,并对各实验室管理员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2.安全员要具备一定的电力、消防与防范知识,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安全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及其他防火、防盗设备进行检查,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督促检查实验室不得有明火,严禁吸烟。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处,其性能和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如遇情况有切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4.每日下班后要督促各实验室管理员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

5.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行为。对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6.如遇盗窃、火警和发生其他事故,应及时报警,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定期组织全室人员和学生学习电力、消防与安全防范和救护知识,以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患未然,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8.按规定申请配置灭火器材,及时检查、维护、更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9.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掌握各类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方法,必须24小时开机;

10.安全管理员同时兼任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同时负责好自己所管辖实验室的档案工作,做好整理和分类,每学期末将自己所管档案移交给专门的档案管理员。

11.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院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库房管理员

(一)库房管理员由熟悉物资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熟悉所管各类物资的性能、用途、技术要求和存放条件,有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团队精神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库房管理员还应具备学士及其以上学位。

(二)库房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库房管理员应严格执行物资进出入库手续,对物品入库要检查、验收、记账,做到帐物相符。会同资产管理员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工作,物品验收要严把质量关,发现质量数量问题,资产管理员要及时与供货方联系解决,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2.对库房物品要定期核查,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如有所需物品库空,应及时向中心报告;

3.实验物资的保管要科学化、规范化,做到定位存放,有条不紊,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对于易碎物品要放在安全位置,对贵重物品和有毒易燃物品要单独专柜存放,加强巡查频率,发现异常按情形及时处理;

4.备用实验设备和物品由库管员统一保管,指导老师或其他相关人员领取低值易耗品时需填写领用申请单,并报实验中心负责人签字。固定资产设备领取和借用需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严格履行领用登记和借用手续,做好记录,做到物出有据,物出可查。办理借用手续时,须严格审查借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对手续不完备的,应拒借。发现不该借用而借用的,追究库管员的责任;

5.库房要定期打扫卫生,保持清洁。定期检查库存物资、门窗、消防及电源设施,做好库房的防盗、防火、防鼠、防腐工作;

6.库存室是存放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用仪器、设备和耗材的专门场所。本室不得对外开放,非本中心直接管理人员,均不得入内。库房钥匙由库管员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他人,更不许私配钥匙。如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情况,按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7.库房管理员同时兼任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同时负责好自己所管辖实验室的档案工作,做好整理和分类,每学期末将自己所管档案移交给专门的档案管理员;

8.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学院和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员

(一)实验室管理员由熟悉学校及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程,按制度行使管理员职权和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实验室管理规范化,有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团队精神和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实验室管理员还应具备学士及其以上学位。

(二)实验室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按照拟定的实验计划和实验大纲要求,积极配合实验指导教师,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参加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工作,确保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实验室管理员应在开课前到达实验室,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3.各实验室管理员为自己所管理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在维护实验室的同时,应配合安全管理员,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盗、防电、防雷、防尘、防潮、防晒工作,确保实验室财产安全;

4.各实验室管理员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实验室的设备财物登记工作,做到账物相符,确保实验室财产安全。同时,应根据实验室所需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做好设备和耗材的申报;

5.认真做好学生实验教学情况登记,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如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应登记备案,并告知资产管理员,请专业维修人员修缮;

6.定期检查实验设备状况,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固定实验设备搬离实验室;

7.实验结束后,检查实验室所有设备的使用情况,整理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关好窗户,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8.禁止实验管理员将实验室的钥匙交予其他人使用,禁止私配钥匙,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人员带入实验室。如若实验室钥匙不慎丢失,则必须尽快告知实验中心负责人或学院分管领导,并更换锁具,如若因以上原因造成的设备财物损失,按《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章中的规定执行。

9.各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好自己所管辖实验室的档案工作,做好整理和分类,每学期末将自己所管档案移交给专门的档案管理员。

 

第七章  实验教学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所说的“实验”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在实验室内和室外借助仪器设备等条件展开的课程活动,是培养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

无论是独立设课或是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环节应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各系主讲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编写和修订,系主管领导组织专家讨论审核,学院批准实施,并汇编成册,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所用模板按学院发布的统一格式。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所有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在开课前发给学生。独立设课或是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都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内容和要求选定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所用模板按学院发布的统一格式。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表

各系实验课任课教师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教学计划表》,《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教学安排表》。须在其他学院实验室开设的实验课,还应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教学联系表》。

第二十八条   实验成绩、运行记录表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实验课程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成绩按要求分别交学院教学办及实验中心,交实验中心处的同时应提交实验运行记录表,实践教学大纲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在实验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登记学生实验课成绩,以便于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根据《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范》,独立开课的实验成绩不合格不能补考,必须重修。非独立开课的实验成绩不合格,该门课程总评成绩即为不合格,必须重修。实验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免修,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代替。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管理人员

(一)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贯彻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指导思想,言传身教,对学生从严要求,严格管理,树立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及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二)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际情况选用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课件等要从实验教学计划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目标出发。 对开设的每个实验实训,都要有规范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明确规定实验的目的、要求、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和实验时数。 

(三)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做好准备,再次检测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初次指导实验或新开实验课程的教师必须试讲,经学院认可后方可进行指导。

(四)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教学计划表、教学安排表、联系表必须在开学二周内由各实验指导教师交实验中心排课教师,实验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实验时间和地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实验时间和地点的由实验中心审批,教务处备案。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撤销或更改实验项目的,由实验教师提出申请,教学系审核,学院审批。

(五)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员要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注意事项及有关的规章制度,讲解和示范设备的操作,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管理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实验课考勤登记。 

(六)实验时,实验指导教师应首先扼要讲明本次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结束时要求学生按时写出实验、实训报告,并对实验、实训报告作出成绩考核和评估。同时做好安全工作,如切断有关的电源、关好门窗等。

(七)每次实验课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和上课学生按要求填写实验课程运行记录表,并在课程结束后同成绩登记册及作品一并交实验中心课程管理员。

(八)实验指导教师要自始至终从严要求学生,上好每一堂课,不得迟到早退。实验结束时,教师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整理实验或实训场地。

(九)除预先做好计划报实验中心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实验教学外,未经批准,各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计划外的实验教学,也不得在缺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管理员的情况下擅自开放实验室。 

(十)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表及有关实践教学的原始资料等,并按要求做好上交。

(十一)每次实验前,实验管理员按实验课程信息准备好相应的器材设备,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登记。

(十二)实验过程中,如若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实验管理员要配合指导教师排除故障,短时间无法化解,如若条件允许可更换备用设备,后续再按学校要求进行报修。

(十三)每次实验结束时,实验管理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并关闭实验室电源和门窗。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学生守则

(一)实验前认真预习;实验课不喧哗、不打闹、不迟到、不早退。 

(二)进入实验室或实训场地,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三)遵守实验室规则,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独立完成实验或实训任务,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或实践作品。 

(四)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爱护仪器设备,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损失,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在实验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管理员及时处理。

(六)实验完毕后,清理实验室及实验设备,在得到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去。

(七)按指导教师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凡实验报告不合要求,均需重做。 

(八)实验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课,应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实验的考核

(一)以实验教学大纲及本规程第二十八条相关要求为依据实施考核。

(二)也可根据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特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八章  实验设备借用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心教学设备分为实验室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实验室固定设备不出借。移动设备主要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话筒等,在首先满足正常实验教学的情况下,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学科竞赛、课外创新实践活动以及教师教学科研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程借用

(一)采用集体借用方式,由实验项目组组长在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设备借用记录单上填写借用设备的型号、数量、附件等信息。

(二)借出前应由器材室管理人员与借用人当面进行必要的测试、检查,确认是否完好,有问题的地方要记录在案。

(三)借用人对设备清单核对后签字确认,实验结束后统一归还,管理员再次验收设备,如有损坏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如若实验项目有在夜间完成的,需由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实验中心审批,完成后需在次日第一时间归还设备,以免影响第二天其他实践课程的设备准备(如电池充电)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设计(论文)、学科竞赛、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学院会议、讲座、暑期实践活动等借用。

(一)完整的申请书或者比赛通知

(二)小组成员名单(若无则不用提交)

(三)指导老师意见

(四)实验管理人员审核意见

(五)实验中心负责人意见

(六)阅读《借用设备告知书》并署名

(七)如若借用设备金额超过1万元,还需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八)如发现所借设备用于与课程实践或课外创新实践无关的情况,取消该学生在本学期借用设备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院教师借用,向实验室管理员提出借用申请,并核对可借用时间。实验管理人员和实验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借用教师阅读《借用设备告知书》并署名。

第三十六条  学院外部门借用设备需借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七条  所有教学计划外借用设备原则上应当天归还,如若因需要或特殊原因无法当天归还者,需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  借用设备单件金额或多件设备累加金额超过5万元,须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使用者要爱惜设备,谨慎使用设备。严禁磕碰、敲打设备。尽量避免在恶劣环境(严寒、暴晒、多尘、潮湿等)下使用设备。保持设备清洁,严禁接触腐蚀性物质。使用时尽量保持双手干燥清洁。操作设备时禁止使用拙力。不得将镜头长时间暴露在灰尘下。对电池充电需规范。

第四十条  借用设备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允许由他人代借代还,不能用于商业等其他用途。若发现影响其他正常教学的现象,实验中心有权取消其使用。

 

第九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有效使用,保证教学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要求。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等。

第四十四条   物品,指实验、实习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第四十五条   采购计划的制定与审议

(一)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制定采购计划。

(二)实践课指导教师根据实验课程提交需求计划,并报实验中心。

(三)实验管理员和设备管理员根据库存情况,以满足教学需求为原则,拟定采购计划,提交采购小组讨论。

(四)采购小组讨论、审议后,形成采购计划。

(五)采购小组由院领导、纪检委员及实验中心全体成员组成,后附成员分工。

(六)审定后的《四川轻化工大学低值易耗品请购单》需实验中心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审核签字。采购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专职采购人员进行,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七)计划外临时需要可临时申请,总金额不超过1000元时报采购小组组长批准,总金额超过1000元时报采购小组讨论、审议。

第四十六条    采购

(一)采购由两名人员实施,一名负责具体的采购,另一名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二)教学所需耗材可在当地选择多个商家,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按照采购的规范流程比质比价,按优质低价采购,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并出具刷卡小票、清单及发票。

(三)个别在当地市场不能买到的低值易耗品,可在网上比质比价后购买,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并出具刷卡小票、清单及发票。

(四)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验收入库

(一)学院购置的低值易耗品管理严格执行帐物分开,购回的低值易耗品由专人负责登记入账,并负责验收,与采购员提供的清单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中心低值易耗品入库清单》,经验收合格入库后方能报销和领用。

(二)物品验收要严把质量关,发现质量数量问题,经办人要及时与供货方联系解决,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三)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储存室物品的保管要科学化、规范化,做到定位存放,有条不紊,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物品应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应定期进行查对。

(四)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第四十八条   出库领用

(一)需要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验管理员和实践课指导教师需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低值易耗品领用单》,经实验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领用,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同时库房管理员应做好记录,以准确掌握库存物资的数量。

(二)凡是能够多次使用的物品在每次实验课结束后都应及时收回,以便下次使用。

(三)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院分管领导审批,限量发放。

第四十九条  账(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

第五十条  物品原则上只能用于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设计,不可做其它使用,实验中心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对于使用不当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者停止其使用。

第五十一条   实验中心储存室业务上接受学校与学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储存室要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结合实验经费和需求量,做到合理储备,减少资金积压。

第五十二条   每一自然年年底,由设备管理员和库房管理员对本年度低值易耗品的请购与领用情况进行年终盘点,结果报实验中心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

第五十三条  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的签字。

第五十四条  采购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院长

成员:副院长、纪检委员、实验中心人员

采购员: 资产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

验收入库保管员:库房管理员 

第五十五条  非实验低值易耗材料经费采购的用具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的签章。

第五十七条  相关表格见最后附件。

 

第十章  实验设备、器材赔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  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其目的是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和学校财产,加强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 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九条  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或丢失的,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予赔偿。

(一)因仪器设备及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由于其他不能预料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保管工作中的自然受损,如老化等。

第六十条  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造成损坏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至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由于工作失职,过失性的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四) 借用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 

(五) 借用后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引起损坏的。 

(六)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折卸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且不能修复的。 

第六十一条   处理办法

(一)属于按规范进行操作,但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的,或因操作疏忽造成损坏的 ,须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按以下规定计算。

1.造成损坏且无法修复,一般仪器设备及器材按原值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使用期在5年以内的按40—60%赔偿,6—10年的按20—40%赔偿,10年以上的按10—20%赔偿。

2.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能达到原有性能的,责任人应承担60%的维修费用。仪器设备经维修达不到原有工作性能需降低功能标准使用的,责任人应承担60—100%的维修费用。

(二)低值(1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 20%—100%的赔款。由院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三)单价1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主任及事故所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院分管领导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 20%—100%的赔款。通过院分管领导会同事故甄别专家组批准执行, 事故甄别专家组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一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分管领导主持,通过院分管领导会同事故甄别专家组批准执行, 事故甄别专家组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

(六)借到家中使用的两用(可用于生活)物品(如:电脑、照相机等)的丢失,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通过实验中心及院分管领导会同事故甄别专家组批准执行。

(七)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八)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并酌情分别给予适当地批评教育和处分。

(九)如若因实验管理员钥匙管理不当,致使实验室设备财产损坏丢失,应根据设备财物的新旧程度对责任人处以设备财物原值的 50%-100%的赔款。通过院分管领导会同事故甄别专家组批准执行。

(十)实验室其余物资,如家具,窗帘,玻璃,墙面,柜子,清洁用具,电子白板,展板,小黑板等出现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物资的新旧程度、损坏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物资原值的 20%—100%的赔款。通过院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十一)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半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仪器设备、器材赔偿单》,赔偿费应上缴学校财务,上缴后将财务票据或票据复印件交实验中心资产管理员存档。

 

第十一章  实验仪器设备申购

 

第六十二条    设备采购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的需要,由任课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提出设备需求,实验中心在初步审议后,统一规划并向学院提出购置新设备的申请,经院务委员会统一讨论,通过审核批准后,实验中心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实验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第六十四条  实验中心提出设备采购申请,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用途(科研、教学)、申请人、设备名称、型号、技术指标等,便于论证和合理采购。计划上报后,负责跟进审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  实验中心设备采购由中心资产管理员统筹协调,跟进落实,负责实验中心与学校主管部门对接。

第六十六条  设备到货后,库房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指定专人调试,资产管理员及时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第六十七条  如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情况,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在进行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之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卫生制度,掌握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及防火灭火的方法。对使用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必须明确告知并督促执行。

第六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主管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每个实验室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十条  学院主管安全的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对实验室要定期进行检查,做到随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管理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精密仪器,必须在指导教师讲解安全操作规程、调试运转合格后方允许操作。学生不得随意动用其它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得改动、拆卸安全装置。

第七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员对学生实验的技术安全负责,有权责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并作出检查。

第七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柜内,应符合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的防护围堤及安全设施。

第七十四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如须使用临时线,用完后立即拆除。未经学院或有关部门同意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者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线,并有专人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实验室的用电闸阀的开启、关闭等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第七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注意随手锁好门窗,关闭电源,做好防盗防火工作。

第七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以便于取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十八条  实验室通道应畅通无阻,实验室内的杂物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人行通道。

第七十九条  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标志,电源等危险处应设置警醒标志。

第八十条  演播室的梯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及修理,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使用梯子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和扶持,不得单人使用。

第八十一条  节假日应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是水、电、门窗的安全自查工作等。假期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

第八十二条  出现任何事故按相关规定手续处理,不得不报、拖延、瞒报事故及损失程度。

第八十三条  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八十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抛杂物。保持室内整齐、清洁。经常进行小扫,定期进行大扫,做到窗明几净,无杂物、无积灰、无蛛网,各种物品整齐放置。值日工作由各实验室管理员会同学工办商定。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及公安消防部门、实验中心有权要求其停止实验,限期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实验。

 

第十三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八十六条   为落实学院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使全院师生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系部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第八十七条  指导思想:

实验室是我院教学和科研工作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危险品的要害部门。为了对实验室各类突发事故和事件做出及时的响应和处理,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尽可能地减少伴随的灾害损失和伤害,将发生事故造成的灾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不断提高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第八十八条  组织领导:

成立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长:分管院长

  : 实验中心主任

 员:实验室管理员、实验课教师

第八十九条  注意事项:

(一)在学生操作之前,要明确要求及示范正确的操作程序。

(二)对一些危险物品要向学生重点强调其危害,使用的注意事项,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三)各实验室须针对本实验室特点制定安全规章,加强对学生教育与指导。

第九十条  应急措施:

(一)明火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火灾,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要冷静、迅速地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2.发生火灾报警程序。

①任课教师迅速报告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同时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

②通过烟雾区域时须用湿毛巾(或湿衣服等)捂住口鼻低姿行进。

③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 (电话119),报告内容为:“…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具体地点位于…周围的显著标志为…”,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④在向学院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明确分工:

 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②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③使用器具:灭火器等。扑救固体品火灾,如木制品,棉制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侵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④教师要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学生及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员扑救。

4.注意事项:

①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一切易燃工具及易燃实验物品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是否关上门窗和切断电源。

②转移、分装或使用易燃性液体时,附近不能有明火。

③用剩的烟饼、干冰和冲洗照片的化学试剂等不可随便丢弃,防止发生中毒和火灾。 

④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确保在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⑤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⑥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二)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后果较为严重的,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学校电工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

2.遇到人员触电,应及时实施救护,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请医生治疗,同时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3.注意事项:

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也不可把电器弄湿,若不小心弄湿了,应等干燥后再用。

(三)防盗安全应急预案

1.第一发现人发现重大失窃后,第一时间报告学院领导和实验室负责人,通知学校保卫处。

2.接报告后,单位领导和实验室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查明失盗物品,并进行登记。

3.如发生贵重仪器设备失窃时,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察。

4.案件发生后,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及防盗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同时做好善后工作,并对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以及对案件发生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书面总结,呈报上级单位。

5.注意事项:

①严格执行我院实验室管理及钥匙使用的相关规定。

②实验室使用完毕后,实验管理员关电、关窗、锁门。

③实验室相关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查处理。

④私人贵重物品请勿随意放在实验室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⑤如若发现正在行窃,在保护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记下小偷体貌特征,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和警方通报情况,切记不要惊慌,不要激动,也不要贸然进入室内。

(四)地震自然灾害安全应急预案

1.地震时,立即停止授课,做到不要惊慌,先采取就近避险,可选择桌下、坚实的墙边或洗手间,但不要靠近窗口,蹲下并护住头部; 

2.强震波一过即按疏散线路撤离,下楼时尽量成一路纵队留一定的楼道,便于楼上人员撤离,以避免碰撞、拥挤、踩伤; 

3.遇到灾情,千万不要跳楼; 

4.实验中心主任、各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指挥组织学生疏散,不得擅离岗位,要有秩序地将学生带到安全地方,疏散到安全地带后,立即清点师生人数。

5.上实验课、微机课的师生:迅速关闭电源、火源等次生灾害源,预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6.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对贵重设备和物资进行转移。以救人为第一,减少损失为原则。

7.实验中心及时与上级行政部门取得联系,报告灾情。加强灾后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情况,全力维护震后现场秩序。

8.如有人员受伤,实验中心主任、各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配合医务人员,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至附近救护站救治。

9.注意事项:

要求各实验管理员必备声光手电筒、应急灯等,并经常检查保证有充足电量。

备注:相关报警电话

学院保卫处:550511055052105505980    

火警——119    公安报警——110   急救——120

 

第十四章  实验室使用规定

 

第九十一条  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承担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课程实验等专业用途。其他使用需经实验中心确认空闲后实验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九十二条  各学期的专项教学使用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前二周内送交实验中心排课教师,以便根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实验室的使用。开放实验使用,根据各实验室开放使用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如因非教学以外临时使用实验室,须填写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室使用申请表,批准后安排。

第九十四条  实验室按学期规定时间开放使用,如有特殊使用需延长时间且超出工作时间段的,必须向实验管理员申请,协调好后报实验中心负责人批准。延长使用期间,负责老师、使用申请者责任同本规定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者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及设施、爱护环境。上课学生及使用者须服从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指令和安排,在使用期间须对实验室的安全和财产、设备的完好及清洁负责,实验室财产、设备出现丢失或损坏,窗帘、墙面等出现严重污损,应当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章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赔。使用结束后在实验室管理员确认设备仪器完好的情形下方可离开,实验管理员在电源、门窗等关好的情况下最后离开。如有失职行为,记入本人学年工作考核表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嬉闹、吸烟、饮食,严禁存放个人物品、使用家用电器。严禁乱钉、乱贴、乱涂,对于不听劝阻,严重违反规定的使用者,可立即中止其使用,造成损失的按学院相应规定进行赔偿。

第九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实验室进行商业活动、不得进行与学校及专业无关的其他活动和行为,违者立即终止实验室使用,并将情况上报学院。

第九十八条  在实验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员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实验室房门的开关由专职实验管理员负责,禁止实验管理员将实验室的钥匙交予其他人使用,禁止私配钥匙,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收缴私配钥匙,同时将情况上报学院。如需增配钥匙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经实验中心批准方可。如若实验室钥匙不慎丢失,则必须尽快告知实验中心负责人或学院分管领导,并更换锁具,如若因此原因造成的设备财物损失,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百条  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实施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自选研究课题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一)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项目,由于学生选课冲突、生病请假以及需进一步加强实验技能训练等原因,无法在计划安排的实验时间内完成,需要在其它时间进行实验。

全院各教学实验室,除根据计划安排学生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在计划外安排时间向学生开放。学院计算机房应实行早八点至晚九点的“全天候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其它教学实验室积极开设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

每学期开学初4周内,各个教学实验室将本实验室的学期开放计划和指导教师配备情况等报系部,系部汇总后上报教务处,向全院学生公布。学生根据各自的实际,提前2周向有关实验室预约,并按约定时间进入实验室完成实验。 

(二)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实验室根据教师科研项目以及各类竞赛活动等的需要发布开放研究题目,也可根据实验室特点自拟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

此类实验室开放的项目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进行。每个建制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切实可行、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由各系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于下一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备案。

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开放实验项目,结合自己的兴趣,进行项目申请,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部签字同意后,于每学期开学初4周内交开放实验所在系部,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室共同做好录取工作,系汇总后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实施,并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备案。

(三)自选研究课题型。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或结合学生科研课题,鼓励学生自选实验研究课题,在开放实验室中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课题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学生自选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工作,应事先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由各系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批准后方可预约进入实验室工作。并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一)学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系分管教学或实验室工作的主任直接领导本系部的实验室开放工作,系中心实验室负责本系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各系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各实验室应积极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二)各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特点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申请参加非教学开放实验项目的学生原则上应是成绩优良或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各系应予以严格审查。

(四)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预先向实验室报名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另约时间补做;对无故缺席实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五)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六)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暂停其本次实验。

(七)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按《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确定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系教学办和教务处。

(九)每学期结束前,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的总结工作,将开放实验的进行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系部存档,并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备案。

(十)教务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抽查与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今后对各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一百零三条  开放实验室的工作量

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实验教师、技术人员,其教学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工作量)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工作量进行核算,报教务处认定,并由教务处将开放实验室教学工作量按公共课教学工作量的管理方式核算到有关系,由系统一管理发放。开放实验室实验教学工作量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中的标准工作量进行计算。业余时间(含假期)实验工作量按正常实验工作量的1.2倍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鼓励与奖励办法

(一)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一般34学时折算成1学分。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可同时申请获得创新学分,并在申报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时优先考虑(基金的申请按《四川轻化工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二)鼓励、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参与开放实验工作。学院根据开放实验的类型、学分、学生人数等,对指导开放实验项目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除按上述方法计算工作量和津贴外,所指导学生的开放实验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的,指导教师另行给予奖励,并在岗位聘任、职称评聘中作为工作业绩记录在册。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经院办公会议成员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轻化工大学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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